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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开黑出租起歪念 向乘客索要万元车费
来源:admin  时间:2015/9/8 9:47:21  栏目:  点击率:1105

记者李鹏飞通讯员梁永刚程婉侠

基本案情

谢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没有痛改前非,反而开着黑出租车动起了歪念头。

2014年8月20日凌晨,谢某伙同陈某在长途汽车站以出租车载客到某乡镇为名,驾车将王某及两个孙子拉到安徽砀山县城,索要车费2000多元钱,王某要求下车,谢某不给开门。当时已是凌晨3时30分,路上没人,王某带着两个八九岁的孙子,怕谢、陈两人加害孙子,就把身上带的590元钱全部拿了出来,谢某拿出70元给王某,然后让他下车。

2014年8月30日凌晨2时,谢、陈二人以去商丘市为名,驾车将王某甲、何某夫妻二人带至山东单县一树林内,索要车费一万元。何某哀求说自己只是打工的,婆婆死了回家奔丧,没有那么多钱。谢、陈二人把价格降到7000元,并说:“你们要是不给钱,就把你们拉回去在我朋友的宾馆等着,让你们家人来送钱,不送来钱你们走不掉。”说着就掉头开车往回走。王某甲怕谢、陈二人把他们关起来害死,就说自己的银行卡上有4000元钱,请求留一点让他们回去奔丧。谢、陈二人同意给他们留1000元办丧事,由谢某在车上看着何某,陈某带着王某甲到自动取款机取了3000元钱,然后把被害人拉到一个偏僻的地方让他们下车,开车逃走。

争议焦点

本案事实清楚,关键问题是对谢某、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陈某以出租载客为名,索要高额车费,构成强迫交易罪。

2.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陈某的行为意在使被害人陷入困境,不得不将钱财交给他们,构成敲诈勒索罪。

3.第三种意见认为,谢某、陈某在犯罪过程中实施胁迫行为,劫取被害人钱财,构成抢劫罪。

判决结果

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作案车辆和犯罪所得予以没收。该判决现已生效。

综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谢某、陈某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罪。

谢某、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刘永刚认为,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被告人谢某、陈某驾驶汽车以出租载客为名,以提供服务为幌子,采取胁迫手段向乘客索要远远高于合理价位的车费,不应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谢某、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最显著的特点表现为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财物。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嫌疑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与受害人交付财物行为之间一般有个时间差,即嫌疑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行为之后,要求受害人于指定日期内交付钱财,否则就会实施于受害人不利的行为,致其声誉受损或造成其他损害。受害人之所以事后交付财物,主要是处于威胁或要挟的内容于己不利,害怕张扬,出于破财免灾的息事宁人心理而支付钱财。这也是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谢某、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夏邑县人民法院法官穆全宏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谢某、陈某以出租载客为名,在凌晨时分驾车将被害人带至陌生地带,使其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当场采用言语恐吓、禁止下车等方式,造成心里恐慌,当场强行索要高额车费,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费用相差悬殊的现金,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而不是以不合理的价格完成交易,其行为应认定为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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